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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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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离异母亲的权利

1.1 母亲在离婚中的权利

1.2 家庭法修正案2006(共同抚养责任)

1.3 母亲的子女抚养权

1.4 什么会影响到母亲申请子女养育令/子女抚养令(Parenting Orders)的权利?

1.5 家庭暴力

1.6 子女抚养费

1.7 离婚后的配偶赡养费

1.8 重新安置令/搬迁令 (Relocation Orders)

1.9 归还令/返还令(Recovery Orders)

1.10 关于离异母亲权利的一些判例

1.10.1 Best & Best (2014)

1.10.2 Maluka & Maluka 2009

1.10.3 Rafter & Rafter 2012

离异母亲的权利

历史上,大多数子女抚养权案件的结果都是对母亲有利的,导致父亲只能在周末的时候探望子女。

这是因为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父亲养家糊口而母亲照顾孩子。

今天,法院倾向默认双方共同负责子女抚养,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谁是孩子最合适的主要扶养义务人(primary carer),即性别不再作为参考因素。

法院这么做的基础来自于2006年颁布的法律。

然而,实际操作中,多数的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判决的确最后依然使得母亲成为子女的主要抚养人。

家庭法修正案2006(共同抚养责任)

澳大利亚家庭法中不存在天然的所谓的母亲的权利。同样父亲的权利也不存在。

这是因为家庭法院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的关注点并非在父母身上,儿童的利益才是法院最关心的首要要素。

法院不会偏袒父母中任何一方,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

所谓的儿童最佳利益会在下面详细为您解释。

家庭法修正案2006(共同抚养责任)的核心便是默认父母对子女有共同抚养责任。

这个法律鼓励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到子女养育中。这背后的逻辑是子女应当和父母双方都能保持有意义的关系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因其婚姻状况变化而变化。

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中,法院会先默认当孩子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时才最符合其最佳利益的。

这时,不管您是母亲还是父亲都不会产生影响。

法院期待看到父母双方表现出相互尊敬积极合作以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姿态。

需要牢记的是:子女抚养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和子女监护抚养(custody)不完全一样。

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长并不一定是那个有权对子女做出长远重大决定的家长。

这些决定包括了孩子去哪里读书、孩子的医疗、孩子的文化传承等,这些都属于家长的抚养责任的一部分。

当法院决定父母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的时候,父母双方必须一起来做出这些决定。

母亲权利的一部分便是对孩子的成长和人生做出重大决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父亲对孩子做出了一项母亲不同意的重大决定,那么母亲是有权阻止该决定被实施的。

离异母亲的权利 2

母亲的子女抚养权

澳大利亚家庭法下在判断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有两条原则:

  • 孩子有权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段有意义的关系;
  • 当孩子面临物理、心灵、情感和性方面的伤害风险的时候,孩子有权受到保护

上述第二点比起第一点更重要: 如果为了使孩子与一方维持有意义的关系而会导致孩子会面临暴力伤害, 或者使其暴露在暴力伤害或威胁的风险下,那么孩子与该父母的接触将会被限制。

孩子有权被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因此法院才默认共同抚养责任。

因此母亲抚养孩子的权利取决于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家庭法诉讼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母亲们需要向法官展现出自己理解孩子的最佳利益是什么以及自己愿意为了达成孩子的最佳利益而努力的姿态。

使得孩子遭受暴力伤害的一方将会无权与孩子维持关系,因为孩子最重要的权利/利益便是远离伤害。

对于儿童最佳利益的关注同样反映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ren,特别是第3,9和18条:

  • 所有和儿童相关的组织机构都应当共同朝着把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方向努力。
  • 儿童不应当和家长分离,除非是为了保护儿童自身的利益。离异父母的儿童有权和父母双方保持联系除非有损于儿童自身的利益。
  • 父母双方在抚养儿童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应该一直将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对儿童最佳利益的关注告诉我们在法院眼中,孩子的利益比父亲或母亲的权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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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会影响到母亲申请子女养育令/抚养令(Parenting Orders)的权利?

虽然孩子的最佳利益极其重要,但那不是在决定谁获得子女抚养责任/抚养权时的唯一参考因素。

法院也会考虑众多其他因素,比如家长和孩子的观点

这些因素包括:

  • 孩子自身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感受;
  • 夫妻双方愿意孩子与对方共度时光的程度;
  • 父母和孩子目前的生活方式;
  • 父母能够满足孩子各方面需求的程度;
  • 夫妻双方是如何认为如何理解抚养责任的;
  • 目前是否存在家暴方面的法令或是否有家暴存在的证据

每一个案例都会根据特定的案件情况单独考虑。

法院会行使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上述哪个因素的权重更大,哪个更小。

在抚养权诉讼中,母亲一方是否能保持将孩子利益放在首位的姿态非常重要。

家庭暴力

母亲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且有权保护自己的孩子免受任何暴力,不管这些暴力是否是发生在家中,是否来自另一位家庭成员。

为了保护自己或孩子免受暴力,作为母亲可以申请家庭暴力禁止令(ADVO)。

ADVO是一个可以禁止某人向被保护人施加暴力的法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令不属于家庭法的范畴,而属于刑法管辖。

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家暴,您可以向基层法院/本地法院/初级法院(Local Court)提出申请。在申请时,您需要证明您对于来自另一个人的暴力、威胁、恐吓、尾随感到恐惧并且这种恐惧是有合理原因支持的。

法院随后会决定那个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暴力禁止令的要求程度。

法院有权在暴力禁止令中明确法令的有效时间。如果没有时间条款,那么家庭暴力禁止令通常会维持一年有效。

在有效期内,被告人将受到法令条款的约束,任何违反法令的行为都会导致刑罚,最高刑期可达2年。

介于法院的流程,从初始申请到ADVO成为最终定型下的法令可能需要花很长时间。

因此在这段期间,如果申请人急切希望获得保护,可以向法院同时申请临时法令(interim orders)。

临时法令一旦下达立即生效,会保护被保护人(PINOP)直至最终庭审完成、最终法令下达之时。

若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确有罪,那么法院必须要下达ADVO来保护申请人。

子女抚养费

很多离异母亲都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或主要抚养人。

由于父母双方都有义务在经济上对孩子的抚养提供支持,因此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一位离异母亲都有权向前夫要求子女抚养费。

孩子有权被父母双方共同照顾,这也就包括了经济上的支持,因此双方即便离婚,也仍然具有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民政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负责子女抚养费的事宜。

一位母亲能从丈夫那里获得的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取决于双方对于经营婚姻关系所做出的贡献、双方目前的收入水平以及他们在子女抚养上的花费。

离婚后的配偶赡养费

子女抚养费是为了儿童的福利。

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支持则叫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

通常离婚后,很多妻子都会发现她们的经济状况没有前夫好,尤其当她们牺牲自己的事业来照看孩子的时候。

这会影响到她们未来的收入能力以及她们自给自足的能力。

妻子离婚后的权利中包括了向对方要求正当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在离婚后收到配偶赡养费。

这取决于申请人的合理需求以及对方的支付能力。

法院会参考双方的以下情况:

  • 年龄和健康状况
  • 收入和经济来源
  • 工作能力
  • 正常生活的标准
  • 婚姻对收入能力的影响
  • 孩子和谁一起生活

当获得赡养费的一方开始一段新的关系的时候,法院会重新审视配偶抚养费法令并重新考虑申请人是否可以合理地自己供养自己。

重新安置令/搬迁令(Relocation Orders

很多人在离婚之后会带着孩子搬离原来的居住地,这种事情非常普遍也是离异母亲的权利之一。

比如,一个作为子女主要抚养义务人的母亲在结婚后打算搬走,甚至搬去海外。

然而,与孩子一同生活的一方并不一定是唯一有抚养责任的家长。

为了促使夫妻双方共同合作照顾孩子也为了保证孩子能和双方都保持联系、培养感情,家庭法鼓励夫妻双方一同做出决定达成一致意见。

此时,如果说孩子的父亲仍然有子女抚养责任,即他也必须参与进关于孩子的任何长远重大的决定的决策过程中去,然后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母亲带着孩子搬离,那么母亲此时只能向家庭法院申请重新安置令/搬迁令(Relocation Orders)。

如同其他子女抚养争议案件一样,法院此时也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和福祉。然后法院会平衡母亲自身的权利和孩子的最佳利益。

这里面就包含了搬离之后对孩子的短期长期的影响以及搬离本身对孩子和父母双方维持有意义关系的影响。

衡量之后法院有可能支持也可能不会支持搬离。

归还令/返还令(Recovery Orders

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是,有时父亲会阻止母亲探望孩子或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带孩子离开澳大利亚。

此时,作为母亲的权利之一,母亲可以申请归还令/返还令(Recovery Orders)。

申请中需要母亲提供关于以下细节的宣誓证词:

  • 孩子通常和谁一起生活
  • 之前任何庭审、官司、法令的细节
  • 孩子被移出母亲监护的具体细节
  • 孩子可能目前在什么方位
  • 为何让孩子回到母亲身边才是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

判例研究

关于离异母亲权利的一些判例

Best & Best (2014)

该案发生在2014年的悉尼。

Best夫妇有四个孩子并且双方无法就孩子的起居和探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孩子分别是15,13,9和7岁。

Best先生作为上诉人请求法院给予其唯一抚养责任义务人的身份(也就是获得100%的子女抚养责任/子女抚养权)。

他要求孩子们和他一起生活,但允许母亲探访孩子。

Best女士的诉求则是孩子们与她一起生活,然后丈夫只有在监督下才可以探访接触孩子。

上诉之前法院已经于2012和2013年下达过子女抚养令,要求父亲只能在卧龙岗的一家接触中心监督下才能和孩子接触。

Best先生不满子女抚养令的内容,希望自己能获得全部的子女抚养责任。

Beat先生长期以来有毒品和酗酒等问题并且经常对Best女士有言语暴力。

Best女士因此申请过ADVO家庭暴力禁止令来保护自己。

上诉中,丈夫质疑了妻子所提交的证据

然而,法官完全接受了妻子的全部证据。

法院认为,全部四个孩子在18岁之前与父亲断绝来往才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因此法院下达了相应的法令。

孩子们与Best女士一起生活,Best先生不得联系Best女士。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母亲的权利与儿童最佳利益是吻合的时候,母亲的权利就会得到相应的伸张。

Maluka & Maluka 2009

该案中,一位居住于塔斯马尼亚霍巴特的母亲长期忍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

Maluka夫妇于1999年结婚并于2008年开始分居。

他们有两个孩子,在起诉的时候分别为7岁和5岁。

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贯穿整个婚姻关系甚至持续到他们分居之后。

他的行为包括肢体上的袭击、尾随、毁坏Maluka女士的财物、恐吓、操控和死亡威胁。

Maluka女士在恐惧中生活了很多年。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引援了家庭法修正案2006(共同抚养责任),并强调了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重要性。

父亲有时也会对孩子有肢体暴力,有时也会当着孩子们的面家暴他们的母亲。

这位母亲的案件因为时刻都有受到丈夫家庭暴力的风险而得到了法院的加速审理。

Maluka女士提交了宣誓证词并出庭提供了证人证言。

Maluka先生也提交了证据,然而法院认为该证据“基本不可靠”。

法院因此下达了子女抚养令,让Maluka女士得到全部的抚养责任/抚养权。

孩子们将和Maluka女士一起生活,他们的父亲将不能以任何方式联系、接触或接近他们三人。

Rafter & Rafter 2012

这是一个2012年发生在布里斯班的案件。Rafter女士就自己每周应受到的配偶赡养费提出上诉。

这不是她第一次向法院申请配偶赡养费,她已经于2010和2011年向法院做过申请。

她的诉求时候澳币$1000元每周。

之前在2010年,她申请每周$1350元。

丈夫拒绝她的要求,声称自己没有钱可以支付。

最后法院要求丈夫每周支付Rafter女士澳币$500作为赡养费。

法令中没有规定赡养费支付的时间要求,但是如果双方可以就此达成书面协议,那么法令就可以相应改变。

本案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本案涉及了判决之前而不是之后的赡养费义务。

早在2010年,法院就已经认为Rafter女士的确有正当原因需要赡养费支持。

因此,丈夫被要求支付她两大笔钱,作为之前一直拖欠的赡养费。

赡养费按照每周$500元计算,最后达到了$41,250元和$14,250元的数目。

丈夫被要求在法令下达后30天之内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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